湖北武汉新能源电力设计公司图纸签章*分公司项目合作
建筑设计作品不是建筑实用功能的随机罗列,更不是毫无智力的创造,它是融入了设计者思想观念的作品,具有*创性和美学价值。文章将运用概念法学的相关原理,全面梳理建筑设计作品上的知识产权,并通过比较分析,探索出对建筑设计作品的较佳保护方式。
纵观建筑设计领域法律保护的现状,无论是相关的法条、案例判决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少之又少,它仍是知识产权中较薄弱的环节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*三条明确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确认,但《商标法》和《**法》对此未做明确规定,鉴于明确建筑设计作品的保护方式是保护权利的前提,因此有必要对建筑设计作品上的权利内容进行深刻剖析。同时,当前国家大力提倡创新,完善建筑设计作品的法律保护是激励创新的重要**,理应受到社会和学者的关注。
一、著作权视野下的建筑设计作品
著作权权上的建筑设计作品,不仅要具有功能性,经过人类劳动,还要有一定的*创的美学价值。刘春田教授指出“尽管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工程设计图,产品设计图列为保护对象,但保护范围**于‘图纸’而未延伸及工程和产品本身”,这说明我国**实践保护建筑的建筑作品是已完成的建筑物。国际上做法与我国却大不相同,1971年修订的《伯尔尼公约》在*2条中明确表示,“建筑设计图、草图和造型作品也属于建筑作品”。王迁教授在谈论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时,也指出按照建造图纸建造建筑作品的行为就是著作权的复制行为。即在图纸和建筑物都具有*创性的基础上,建筑设计图纸上有两个著作权:一是图纸本身的著作权;二是设计图纸指向的建筑物的著作权。
还有学者认为,工业设计图纸和模型乃至建筑物和实物产品,虽然各自的较终表现不同,但相互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同构同形关系,这种关系使得图纸、模型和实物之间可以相互转换,互为表现形式,它们都是工业设计人的智力创作成果,理所当然应同等保护。但是上述结论的得出是建立在偷换概念的基础上,在数学逻辑中,因为A=B,B=C,所以A=C,这是举世公认的定理,但在法律逻辑中却不一定成立。的确,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纸是作者同一思想情感的两种*创性表达,它们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,但它们绝不能等同,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非思想观念,思想和作品是分离的,当以图纸的方式表达的时候,对其著作权保护只能止于图纸,因为建筑物作品还没有完成。
三桥设计有限公司(简称三桥设计)成立于2021年,其主营业务涵盖:建筑工程设计、**工程设计、城市园林绿化设计、商物粮冷冻冷藏设计,
水利工程、环境工程、新能源发电 ,火力发电,通信工程等设计资质及相关项目设计。可以承接全国各地的项目。如今,公司正在以越来越广阔的
**度及信誉度走向全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