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和审批
*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**资质、工程设计**资质,以及涉及铁路、交通、水利、信息产业、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,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其中,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;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,应当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,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。
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,公示审查意见,公示时间为10日。其中,涉及铁路、交通、水利、信息产业、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,由建设主管部门送有关部门审核,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,并将审核意见送建设主管部门。
*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、劳务资质、工程设计乙级(涉及铁路、交通、水利、信息产业、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)及以下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实施。具体实施程序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**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,将准予资质的决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。